美亚高新(8beat36532263):修改公司章程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02
 beat365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eat365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 在淮南市工商行政管

  beat365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eat365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 在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A。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 在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A。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 目:危险化学品经营。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 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金属结

  第十四条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 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金属结 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 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塑 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 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玻璃 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 售;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 防火封堵材料生产;防火封堵材料销 售;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 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货 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 赁。

  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塑 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 璃纤维及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 售;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 防火封堵材料生产;防火封堵材料销 售;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 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肥料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 术研发;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住房租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协议方式; (二)做市方式; (三) 竞价方式;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协议方式; (二)做市方式; (三) 竞价方式; (四) 要约方式;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 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 式的,股东身份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 统确认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要 求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 式的,股东身份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 统确认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本章程所述股东大会涉及律师,均指年 度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时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召集人和主持人,以有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情况; (五)年度股东大会应披露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 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有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情况; (五)聘请律师见证的,应披露法 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 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 文。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 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订相关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行为(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但按照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3000 万

  或制订相关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行 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 下,但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 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元人民币以下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 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300 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万元人民 币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 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 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情形之 外的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前 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

  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0%,或者虽占 50%以上,但 低于1500万元的。 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 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但董事 长、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beat365超出上述董 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与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 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beat365可免 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 (三)除公司下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以外,其余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低于人民币 15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 人民币 5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 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 项。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 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或者虽在人民币 100万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公司董事长批准。但董事长无权决定

  程序。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情 形之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前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贷款、为自身及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含资产抵押、质押)按公司重 大财务决策制度执行。 (三)除公司下述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以外,其余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为: 1、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 事项。 3、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 币30万元以上(含 30万元),但低于 人民币 1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公 司;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但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或虽属 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 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 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 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的其它权限,股东大会在 必要时授予。

  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3、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且交 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长批准。 4、未达到须经董事长批准标准的 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五)董事会的其它权限,股东大 会在必要时授予。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淮南市市场监督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公司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 施行。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变更经营范围,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