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玩具beat365笔夹侵权案看专利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法组合保护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2-01
 beat365摘要:本文分享了一个美国法院裁判的涉及专利权、版权、商业外观(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通过该案件,期望对读者了解专利法、版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商业外观法)等在保护创新中的不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保护范围的差异有所助益。  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或新产品在推向市场前可能会选择多个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其中,专利法、著作权法(也称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含商业秘密保护)等可

  beat365摘要:本文分享了一个美国法院裁判的涉及专利权、版权、商业外观(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通过该案件,期望对读者了解专利法、版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商业外观法)等在保护创新中的不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保护范围的差异有所助益。

  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或新产品在推向市场前可能会选择多个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其中,专利法、著作权法(也称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含商业秘密保护)等可能会是众多选项之一。如果对一个新产品同时拥有多个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版权、商标专用权等),在解决纠纷中就可能会占有更优的主动权和优势。本文就分享一个美国法院裁判的涉及专利权、版权、商业外观(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通过该案件,期望对读者了解专利法、版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商业外观法)等在保护创新中的不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保护范围的差异有所助益。

  拉纳德玩具公司(Lanard Toys Limited 以下简称Lanard)诉DolgencorpLLC,Ja-Ru, Inc., 和Toys “R” Us–Delaware, Inc.等设计专利侵权、版权侵权、商业外观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历经美国佛罗里达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2019年3月21日作出判决)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20年5月14日作出判决)两级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两级法院均认定Lanard的所有诉求均得不到法律和证据的支持,被告Dolgencorp,Ja-Ru, 和Toys “R” Us等赢得本案胜诉结果。

  2011年,Lanard开始销售铅笔形状的玩具粉笔夹产品(见图1)。同时Lanard拥有与该产品相关的D671,167号美国设计专利权 (简称“D167号专利”)和VA 1-794-458号登记作品版权(简称“458号版权”),D167号专利和458号版权有关图片可参见如下图2和图3。

  2011年,Lanard开始向被告一Dolgencorp(为一家全国分销商)销售上述玩具粉笔夹产品。2012年,Lanard开始向被告二Toys “R” Us(为一家全国范围内大型玩具零售商)销售上述玩具粉笔夹产品。在所有销售给Dolgencorp和Toys “R” Us的玩具粉笔夹产品上都标有受Lanard的专利(申请中)和版权保护。

  2012年,被告三Ja-Ru也设计了一款玩具粉笔夹产品(即涉案侵权产品),具体参见下图4。

  毫无疑义的是,Ja-Ru设计的玩具粉笔夹产品参考了Lanard的产品。2013年后期,Dolgencorp和Toys “R” Us停止订购Lanard的产品并开始订购和销售Ja-Ru的玩具粉笔夹产品。

  2014年3月27日,Lanard针对三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两级法院经审理后,beat365均认定Lanard提出的专利、版权、商业外观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诉求均不成立。

  根据专利法和在先判例,设计专利保护“一个产品的新的、原创的、装饰性的设计”。同时,与实用专利(相当于我国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设计专利只保护专利中的非功能性的装饰性特征。

  判断设计专利侵权可以通过两个步骤进行测试,即第一步,确定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步,比较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的设计,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和现有设计(见图5、图6)对比之后发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涉案专利整体外观与现有设计的不同点仅在于:各种元素之间的精确比例、金属套圈的尺寸和装饰以及圆锥形渐缩端部的特殊尺寸和形状。beat365”

  主要从“各种元素之间的精确比例、金属套圈的尺寸和装饰以及圆锥形渐缩端部的特殊尺寸和形状”几个方面将两者进行对比。例如,关于金属套圈的装饰性特征的对比(见图8):涉案专利金属圈中部设有三个水平的隆起的纹路;而被诉侵权产品的金属圈中部设有一系列的竖直的线,这些竖直的线的上部和下部各设有一个水平的隆起的纹路。

  根据1976年版权法和在先判例,版权法保护“作者独创作品的固定于有形媒介上的表达”。雕塑作品不保护其机械的或实用的方面。尽管实用品本身不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实用品中的设计可以作为图画、图形或雕塑作品加以保护。而受版权法保护的设计必须满足如下条件:相对于物品的实用功能方面,其(1)能单独识别;以及(2)能独立存在。

  确定版权侵权需要满足两个要件:第一,拥有有效的版权;第二,复制了作品中独创性的元素。

  本案中,Lanard登记的458号版权作品为储存和夹持粉笔的笔夹,属于实用品。而Lanard寻求保护整个笔夹的形状和构造“不能以艺术品的形式‘单独存在’,因此,它不能受版权法保护”。同时,Lanard不能识别和指出其笔夹设计中独立于其功能性特征而受版权保护的特征,也就是说,Lanard试图通过版权法保护其整个实用品本身。因此,Lanard不能证明其对铅笔形状的粉笔夹拥有一个有效的版权。故,版权侵权的诉求不成立。

  对于未注册商业外观的保护可适用《商标法》的有关条款。根据在先的判例,商业外观包括“产品整体图像以及如下特征:尺寸、beat365形状、颜色或颜色组合、纹理、图形或具体的销售技巧”。尽管绝大多数的商业外观侵权纠纷涉及产品的包装或标识,但是,产品的设计本身也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构成商业外观侵权需满足三个要件:(1)两个产品的商业外观构成混淆性的相似;(2)商业外观的特征主要是非功能性的;(3)商业外观获得了第二含义。

  而Lanard不能证明其商业外观获得了第二含义,即具有识别其产品来源的功能。

  法院基于Lanard专利侵权、版权侵权和商业外观侵权均不成立理由,认定整体上看,Lanard的不正当竞争诉求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