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2015年9月1日,原告AGIO公司先将JMH公司告上法庭,起诉其侵犯其拥有的323专利的专利权。紧接着,在2015年9月29日,AGIO公司修改了起诉状,将浙江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将624专利与323专利一并列为涉案专利。2018年10月9日,AGIO公司和JMH公司签订了保密和解协议,JMH公司不再是上述诉讼的被告。AGIO公司继续对浙江某公司进行诉讼。
AGIO公司在诉状中主张被告浙江某公司和JMH公司实施了侵害AGIO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要求法院:
(2)下达永久禁令,禁止浙江某公司和JMH公司在美国境内实施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禁止向美国进口以上侵权产品;
(3)判定二公司向AGIO公司支付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判决前以及判决后利息、成本和支出等;
被告JMH公司在2018年2月参加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提出异议,而被告浙江某公司从始至终未出庭应诉。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各方代理人对涉案专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rigid cross member(刚性横梁)”、socket(套接口)、“leg”(桌椅腿)以及两专利中特定的Claim Elements(权利要求要素)如何解释展开了辩论。
被告JMH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这些术语或要素不应当被孤立地进行解释,还需要结合其具体的功能,应当以说明书的描述、权利要求书中的上下文对其进行解释(JMH公司对这些术语或要素的解释包括诸多限定)。
法院认为:被告JMH公司理解的解释方式是不正确的。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是这些技术术语的通常和一般含义并没有被告JMH公司所主张的诸多限定,被告提及的解释(对于其含义的定义)没有出现在权利要求书中,并限缩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种不恰当的限缩是不被允许的;二是无论是权利要求书亦或是说明书都没有提及被告JMH公司所主张的诸多限定;三是没有其他内部证据可以支持JMH公司的解释方式等等。
综上所述,法院认可了原告AGIO公司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以及两专利中特定的Claim Elements(权利要求要素)的解释方式,并认定这些解释方式将适用于庭审的其余程序中。
由于在2018年10月9日,AGIO公司和JMH公司达成保密和解协议,beat365JMH公司已经不再是本案的被告,此时浙江某公司则成为本案的唯一被告,而由于其一直未出庭应诉,接下来的庭审程序都是在浙江某公司未曾出庭的情形下进行缺席审理的。
2019年3月5日,AGIO公司向法院申请保密出示某些证物,法院经审理批准了AGIO公司的申请。
早在2002年,原告AGIO公司就曾经向美国北卡罗来纳州西区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Hansen Intl Inc.,(以下称“Hansen 公司”)公司侵犯其享有的624专利的专利权(案件编号:1:02-cv-06242)。法院经审理并下达了永久禁令:要求禁止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宣传、分销、展示任何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躺椅产品。并且该禁令也适用于那些与Hansen公司共同实施或参与实施侵权行为且收到该永久禁令的其他主体。
尽管如此,浙江某公司仍然于2011至2014年间向JMH公司出售了侵犯AGIO公司发明专利权的22478件椅子以及1626件桌子。
在提起本诉后,浙江某公司仍拒绝参加本诉的任何程序。在2016年2月,AGIO公司通过其在中国合作的律所,向浙江某公司转达了本案的传票、修订的诉状、证据以及放弃送达之抗辩的表格(Waiver of Service Form)。浙江某公司表示不愿意签署表格但是依旧希望收到有关该诉讼的材料。AGIO公司依据海牙公约尽一切努力送达材料,并且上述中国律所也向浙江某公司发送信息表示很快会启动缺席审理。浙江某公司依旧拒绝参与本案的诉讼程序。
依据美国专利法,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实施侵害专利权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将侵权产品进口至美国的侵权行为。
浙江某公司既要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也要对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诉状中表明,AGIO公司是涉案专利的合法专利权人。JMH公司和浙江某公司出售的躺椅侵害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且浙江某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知晓Hansen案中永久禁令的存在,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
关于赔偿金额,AGIO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浙江某公司于2011至2014年间向JMH公司出售了侵犯AGIO公司发明专利权的22478件椅子以及1626件桌子。AGIO公司通过出售相同数量的专利产品至少可以获得1,016,306.18美元的利润。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美国专利法第284条规定,在陪审团未能确认损害赔偿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决定或估定的损害赔偿额增加至3倍。该条一般针对故意侵权行为,通常是在侵权人的行为明显忽视专利权人权利的情况下适用。法院认为,浙江某公司在已经知悉Hansen案中永久禁令的前提下,依然实施侵害AGIO公司专利权的行为长达10余年之久,此外,浙江某公司还拒绝参与本案的诉讼程序。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三倍赔偿”(Treble Damages)的适用条件。
美国专利法第285条规定,法院有权在特殊的个案中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法院考虑本案中,浙江某公司无视在先诉讼禁令的存在,实施持续时间长达10余年之久的侵权行为,且拒绝参与本案的诉讼程序,符合284条的适用情形,应当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和成本。
2.浙江某公司承担数额为3,048,918.54美元的侵权赔偿,并负担108,114.00美元的律师费用以及1,944.01 美元的合理支出;
4.浙江某公司承担依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961款的计算方式计算出的判决后利息(Post-Judgment Interest)。
本案自2015年9月开始,历时4年落下帷幕,中国公司付出了巨额赔偿的代价,为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商业活动的中国公司敲响警钟。
原告AGIO公司选择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西区地方法院起诉符合专门管辖(Specific jurisdiction)的规定。原因在于:浙江某公司在北卡罗来纳州有商业活动,且在北卡罗来纳州实施了侵权行为,此种情形下,法院有权对本案进行专门管辖。原告选择对自己合适的管辖地点显然是本案能够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因素。
在庭审中,原告对浙江某公司的具体侵权行为的事实进行了积极举证,所涉及的侵权产品的数量和种类均有明确的证据支持,最重要的是AGIO对浙江某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无视在先的诉讼禁令、拒绝出庭应诉等等),其3倍赔偿金的诉请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本案中,被告之一JMH公司首先是进行了积极地应诉,委托律师在第一次庭审中,beat365对如何解释权利要求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虽然最终未被法庭采纳,但积极的态度首先值得肯定。
在诉讼中期,JMH公司和AGIO公司达成保密和解协议,成功地从本案中抽离出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原被告能早日达成和解,也是能尽快解决双方纠纷的一个有力手段,至于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由于保密的原因,无从得知,但是据笔者推测,认可侵权事实并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额等条件应在其列。
反观本案的另一被告浙江某公司,从诉讼伊始就采取的消极的应诉策略。在收到AGIO公司转来的起诉材料后,不仅不积极研究诉讼材料,且自始至终坚持不出庭应诉,造成了极其被动的局面,最终也付出了承担巨额赔偿、诉讼费等代价。虽然域外判决的执行还需要借助国际司法协助等手段,但本案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已经造成(不难预想,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整体商誉将会显著降低)。
本案系中国企业涉及海外诉讼中的一个消极应对的案例,对即将迈出国门或者正在海外市场中进行打拼的中国企业有非常强的警示作用。
在将产品推向海外市场前,建议中国企业先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FTO调查(专利自由实施分析),有效预防和规避产品面临的专利侵权风险。
在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发生时,首先应要有积极应对的态度,不要采取“鸵鸟心态”等逃避策略。认真分析案情,对是否侵权、采取什么样的抗辩策略(管辖抗辩、不侵权抗辩、专利效力抗辩等等)做好积极地应对准备。即使经过分析认为自己的产品落入对方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也有种种措施可以采取,如,可以与专利权人沟通,提出和解建议或取得对方的许可,分析对方专利权稳定性评估是否有无效可能等等。
如果在本案开始时,浙江某公司就能够同另一被告JMH公司联手制定策略,应不至于落到最后独自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田地。如果中国企业在类似的案件始终采取消极逃避的措施,那么国外企业可能会大量启动类似案件,给在海外市场打拼的中国企业带来无妄之灾。
而中国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恐怕首先需要学习的心态就是永远不要回避诉讼,应当积极应诉,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与之相比,近些年有不少中国企业应对在海外市场上的侵权诉讼中取得了有利的结果,beat365为其产品在海外市场上的布局扫清了障碍。